(2017)黑100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芬与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芬,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32号原告:高芬,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二区东1号。法定代表人:全黎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告高芬与被告牡丹江万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高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计210.50元,由原告高芬负担。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