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范友重、张华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友重,张华楠,吴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144号申请人范友重被申请人张华楠被申请人吴金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4民初368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规定的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华楠、吴金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广厦南里小区19-4-208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