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付百喜与刘玉强、付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百喜,刘玉强,付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付百喜,男。被执行人:刘玉强,男。被执行人:付赵红,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百喜与被执行人刘玉强、付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强、付赵红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扬帆审 判 员 吴新平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