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源与李莉、赵宏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源,李莉,赵宏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1480号原告:赵源,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李莉,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赵宏喆,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系赵宏喆母亲。原告赵源与被告李莉、赵宏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源、被告赵宏喆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院××楼××单元××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原告从张家口市宣化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本案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9.43平方米,由原告全额付款。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与原告哥哥口头约定,先将该房屋登记在赵力名下,过几年再变更至原告名下。此后原告装修并入住该房屋至今。2015年1月22日哥哥赵某意外身故,李莉系嫂子,赵宏喆系侄女,因原告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因此提起本案的诉讼。李莉、赵宏喆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也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在具体操作中不知如何配合办理,因此导致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赵某名下,但房屋由赵源出资购买取得,并由其占有和使用,赵源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赵某为该房屋的挂名权利人。不动产物权登记虽然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但公示效力并不能否定实际权利人与挂名权利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因实际权利人与挂名权利人之间已对房屋所有权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对此无争议,故该房屋应当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名下坐落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西街15号院2号楼7单元201号的房屋(张房权证宣私字第××号)归原告赵源所有;二、被告李莉、赵宏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赵源名下,因此产生的过户费用由赵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