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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钱正胜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正胜,男,生于1991年5月25日,住贵州省盘县珠东乡独迷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正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官检公一科量建(2017)276号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安群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正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钱正胜从安全通道撬开安全门锁进入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X超市内,将专柜待售的六部手机(五部VIVO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后被保安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211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正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正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0211元;2、如实供述;3、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4、进入超市盗窃,还未离开超市就被保安发现并抓获,系未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钱正胜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正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钱正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正胜进入超市盗窃财物,盗窃得手后还未离开超市就被保安发现并抓获,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钱正胜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钱正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正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梁成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