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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萍、高梦楠等与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高梦楠,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536号原告:王萍,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高梦楠,女,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王萍(原告高梦楠之母)。被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谊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张兴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钢,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全,天津海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萍、高梦楠与被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谊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元哲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即原告高梦楠委托代理人)、被告君谊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钢、王星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萍、高梦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2202元,包括1-2住房,保证金5000元四年没有归还,利息是4325元;1-3住房,装修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1012元,利息是865元;铁管赔偿费1000元;2.判令被告给原告修复西××凤凰庄园别墅小区的道路、排水、路灯照明、监控安保设备等;3.案件��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居住在西××凤凰庄园别墅小区的业主,被告是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至今没有尽责,造成业主入住多年仍问题重重,影响正常生活。一、小区道路建设问题:路灯不开,道路隆起和塌陷严重,排水不畅,下雨就积水成河;二、安保监控设施问题:道路监控形同虚设,不能正常工作,小区入口处的摄像头不能正常工作,业主家的安防监控设施无一家可正常使用;三、原告1-2单元房,2012年4月1日交纳装修拆改保证金5000元及违约金4325元,被告至今未还;四、原告1-3单元房,2012年4月1日交纳装修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1012及违约金865元,被告至今未还;五、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6根6分铁管,应赔偿原告1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成诉。被告君谊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因为原告欠被��物业费,即使被告有相关款项没有返还原告,被告要求由该款项抵消原告欠被告的物业费。二、相关问题,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大的改造需要公共维修基金,现在就原告的起诉道路、排水、路灯等问题现在已经不存在了,关于小区安保,需要线路更换,不是被告的原因。原告已经四年没有交物业费了,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履行相关义务。就道路、排水、路灯、小区安保等问题,原告既起诉了被告,也起诉了案外人房地产开发商,原告无权就同一事实要求两个被告履行义务。三、没有违约金的规定,不清楚原告的违约金数额是如何计算来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天津市静海区西××凤凰庄园业主,被告系凤凰庄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购买小区1号楼-2、1号楼-3两处住房后,2012年4月1日,因1号楼-2房屋装修向被告交纳装修拆改保证金5000元,该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原告并未对该房屋进行拆改,被告至今未退还该保证金。1号楼-3房屋未装修,但于2012年4月1日向被告交纳装修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1012元,至今未退还。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房屋交付后,原告对西双塘凤凰庄园1号楼-2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缴纳了装修拆改保证金5000元,装修过程中未对该房屋进行拆改,因此,被告应退还原告装修拆改保证金5000元;关于原告所有的凤凰庄园1号楼-3号房屋交付后至今未进行装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其已缴纳的装修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1012元应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装修拆改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所产生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铁管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与上一诉讼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原告可就铁管损失赔偿问题另行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西双塘村凤凰庄园别墅小区1号楼-2房屋装修拆改保证金5000元、1号楼-3装修管理费和垃圾清运费1012元,共计601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元 哲 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