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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胜伟、左红梅与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胜伟,左红梅,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803号原告:唐胜伟。原告:左红梅。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梅,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胜,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莉,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受理原告左红梅、唐胜伟诉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左红梅、唐胜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红梅、唐胜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红梅、唐胜伟撤回对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原告左红梅、唐胜伟负担。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枳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