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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陆崇田、曾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崇田,曾广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崇田,男,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广进,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林,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崇田因与被上诉人曾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陆崇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