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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平进、罗伟强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进,罗伟强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进(又名陈冠荣),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15日被抓获,同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练科,高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罗伟强,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高州市万寿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振健,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钜业,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犯集资诈骗罪,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进及其辩护人练科,被告人罗伟强及其辩护人罗振健、罗钜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伙同彭某2(另案处理)成立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为幌子,通过向社会发放宣传单张及参观品尝沉香鸡的方式,以发展万寿某旅游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招募股东,募集股金并承诺入股分红。该公司成立后募集到被害人杨某、蒙某、柯某等多人的入股股金,但该公司并没有继续运作,在向被害人发放一段时间的小额分红后关门歇业,陈平进、罗伟强、彭某2等人也失去联系,致使杨某等人损失合计约14万多元。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陈平进辩称其只是帮罗伟强打工,没有参与公司的运作,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练科辩护称,陈平进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伟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罗振健辩护称,罗伟强被陈平进所欺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而公司实际是陈平进操控,且罗伟强有效阻止集资诈骗行为的继续发生,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罗伟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请求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伙同彭某2(另案处理)成立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为幌子,通过向社会发放宣传单张及带人参观该公司所谓的“种植场”、“养殖场”的方式,以该公司发展旅游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招募股东,募集股金并承诺入股分红。该公司成立后共募集到被害人杨某等人的“入股金”,其中杨某2股,共11600元;裴某1股,5800元;吴某1股,5800元;余某2股,共11600元;蒙某2股,共11600元;柯某1股,5800元;李某21股,5800元;李某31股,5800元;江某1股,5800元;江流斌1股,5800元;江月梅1股,5800元;梁某1股,5800元;蓝某蓉1股,5800元;秦某1股,5800元;邓某11股,5800元;黄燕2股,11600元;梁亚金3股,17400元;宋某1股,5800元;陈某11股,5800元。上述款项共145000元。该公司收取到上述人员的“入股金”后,并没有进行真正的公司继续运作,而是在向上述被害人发放一段时间的小额分红后关门歇业,陈平进、罗伟强、彭某2等人也逃避追偿,致使被害人无法向其追还“入股金”。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受案、立案经过。2、抓获、破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6日抓获罗伟强,于2016年5月15日抓获陈平进。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包括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书、收���、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宣传单、聘书、任免职书、财务结算):证实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对外宣传,与杨某、余某、吴某、裴某、蒙某、柯某李某2、李某3、江某、梁某、邓某1、宋某等人签订股东协议书及收取上述人员的入股费,并证实彭某2于2015年2月7日被该公司聘任为总经理,2015年5月24日经财务结算后免去总经理职务。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证实该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成立。5、常驻人口个人信息表:证实罗伟强、陈平进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证实陈平进、罗伟强均无犯罪记录。7、罗伟强的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陈平进的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罗伟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1)收取邓某3、罗某、蓝某容、李某3等人的投资款转账款及向各投资人转账每日分红的情况。8、高州市旅游局复函:证实高州市旅游局对万寿某旅游开发一事不知情,更没有对其立项提出意见或备案。9、高州市房产档案馆证明:证实高州市南湖塘三区21号房屋在档案馆没有房产登记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1的证言:我将儿子彭某2放在家中的《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聘书》、《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结算》的复印件交给公安机关,提交的聘书、任免职书是彭某2于2015年5月份拿回家给我保管的,与原件一致。我不清楚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彭某2没有向我说。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08年的时候就认识了陈平��,我有一次和陈平进饮茶时认识罗伟强的。在我认识罗伟强之前陈平进与罗伟强就认识了,我听罗伟强说起过他成立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月份陈平进叫我带他去马贵镇找氹仔鱼,当时罗伟强也跟着一起去,我带他们到马贵镇周坑村委会找到养殖氹仔鱼的地方,他们拍了一些照片就走了。我曾听陈平进提起过他与罗伟强等人利用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权的事。3、证人黄某的证言:2014年初,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平进,当时他说他叫陈某2,现在我才知道他真名叫陈平进。陈平进当时知道我种有一万多棵沉香树,就对我说他认识很多人可以帮我推销沉香树,就是以旅游的方式,将其他人带到我的沉香林参观游玩,这样就可以使更多人知道我这有沉香树可以出售。2015年初,陈平进带着罗伟强来到我位于高州长坡镇西坑冷水���村的家中,陈平进对我说他们成立了一家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想向我租用我的沉香林作为一个旅游项目的基地,同时可以带动我的沉香树销售。陈平进同时还提出捉鸡放在沉香树下养,可以以沉香鸡作为一个项目。出于对陈平进的信任,我同意以每年二万元租金将沉香林的场地租给他们。之后,在2015年约2月份,陈平进、罗伟强捉了几十个鸡放在沉香林养,没过多长时间他们在沉香林入口处挂了一个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牌子,挂牌后没多长时间,陈平进、罗伟强两先后带了几批人到沉香林参观,他们对带来的人说沉香林是他们公司的,把养在沉香林的鸡说是他们公司的沉香鸡,并在我家杀鸡招待客人,我见到有部分客人还购买了公司所谓的沉香鸡。当时因就餐人员多水不够用,罗伟强还给我五百元叫我将家里原来的水管换成大一点的。到了约2015年5、6月份我听说陈平进和罗伟强产生矛盾之后就没见他们带人来参观了,后来罗伟强还到沉香林把公司的牌子拆了。所谓的沉香鸡是罗伟强和陈平进一起捉去的,捉了有三批左右,每批都是几十只,全是我和我家人帮忙养的,他们没有管理。4、证人欧某的证言:2015年约2月份,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人到我厂叫我帮忙设计“沉香鸡”项目的宣传单张,我帮他们设计好后因价格没有谈好,所以最后他们没有在我厂印刷。经我辨认,其中一人叫陈平进。(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5年4月6日朋友李某1打电话对我说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搞了一个养殖沉香鸡的项目,叫我去了解一下,我就去到该公司所在地茂名大道235号三楼了解该项目情况。我到该公司后罗伟强、陈平进、彭某2三人先是向我介绍说沉香鸡等养殖项目,并说很赚钱前景很好,然后又将公司的宣传单张给我看,并说入股是每股5800元,每天都有分红。在他们鼓吹下我就相信了他们。在我缴款入股后他们还带我到高州市长坡镇冷水坑的一个标有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沉香基地的地方参观,他们说该基地是他们的。后经了解该基地并不是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是一个叫黄某的人的。我于2015年4月6日入了一股,5月1日再入一股,朋友吴某、裴某各一股、余某两股,在我叫她们加入后他们不想继续做,我就接手转过来,所以我共有6股。我是现金交给彭某2的,都是开具了收据并签订了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书,吴某、裴某、余某三人也是现金交给彭某2,转股也是经公司同意的。陈平进还向我鼓吹说罗总(罗伟强)的实力很强,家里很有背景,在广西还有很多项目,还向我详细讲解了该项目的分红方案,当时到长坡冷水坑黄某的沉香基地参观也是陈平进组织带队的。该公司是在2015年成立的,法人是罗伟强,彭某2是总经理,陈平进在公司没有任职,但公司的运作是陈平进在操作的。2、被害人蒙某的陈述:2015年4月份,朋友杨洁芳找到我,想介绍我到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人员。当时我去到罗伟强位于高州市茂名大道隧道口旁(明记猪肚鸡饭店隔壁)的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聘。我和罗伟强简单认识了之后,罗伟强就答应聘请我作为他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到公司上班之后,我从来都没有参与过公司财务方面的工作,一般我都是做些接待客人的工作。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都是由“陈总”陈某2和公司的总经理彭某2负责的。陈某2、彭某2也负责公��的其他业务和接洽工作,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罗伟强。公司的人员是罗伟强、陈某2、彭某2和我,除了我们四个人外,没有其他的工作人员了。2015年4月7日,我入职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后的第二天,彭某2向我介绍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并说该公司的旅游项目是由市政府扶持的,项目发展需要一笔资金,需要向社会招募股东,募集资金,入股后,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持股数进行分红。当时我就答应彭某2购买一股股金,签有《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书》,是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罗伟强与我签订协议的,现金5800元交给了彭某2。当时还到长坡镇冷水坑参观了一处种有沉香的林场,彭某2宣传说这是公司用于种植沉香的地方,以后公司还会养殖以沉香种子为食的沉香鸡。2015年5月1日,彭某2又游说我继���投资,于是我又通过彭某2认购了第二份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金,罗伟强与我签订了第二份《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书》,当时是通过银行转账5800元到罗伟强的农行个人账户。2015年5月底,我发现罗伟强、彭某2等人已经很少回公司了,我联系罗伟强、彭某2等人,发现他们的手机已经打不通,处于关机状态。另外一些之前认购了公司股份的朋友都说他们也联系不上罗伟强等人了,他们说公司已经停止分红,另外本金也没有归还,我意识到自己可能被诈骗了。公司制作了一些关于万寿某景区项目的宣传单张,另外罗伟强、陈某2他们通过朋友关系,以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上的其他人宣传募集股金。我认购股份后,领分红至2015年5月底,之前每天都能收到公司的分红,是通过银行转入我个人账户,每天10至20元���等。陈平进虽然在公司没有任职,但公司的大小事务都是他说了算,罗伟强、彭某2都要听从他的安排。我上班时无意中发现陈平进在他办公室叫彭某2从收取到别人入股股金的银行卡中取钱出来给他,并说以后每天的收入情况都要向他汇报。通常是陈平进介绍公司项目,到沉香基地参观也是陈平进带队。入股金现金和收钱的银行卡都是彭某2保管。3、被害人柯某的陈述:我也是通过朋友蒙某认识罗伟强的,罗伟强在饭桌上大力宣传介绍他的公司的发展前景,并叫大家入股作为股东,每天可以有大概20元的分红,我们听说后都很心动。在交纳招募股金后,2015年5月份左右罗伟强带我到高州水库附近一个沉香种植基地和冷水坑一个沉香鸡养殖基地,罗伟强大力宣传他的基地收益情况,鼓励我们继续投资,还派宣传单张给我们。自从投资17400元后,我共分红不到300元,分红是按照当天的收益进行分红的,最初开始我每天一股分红最多有22元,最低5元,大概分红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没有了。罗伟强跟我们说要到荷花修建一个很大的寺庙,养生馆,所以要推迟分红。从7月份开始便没有了分红。代表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书的是罗伟强,并加盖公司印章。还有两份协议书李某2、李某3的签名是她们两个本人签名,但股金是我本人出资的,转账至罗伟强的银行账号。4、被害人江某的陈述:2015年4月29日,我朋友邓某1、柯某和我到高州办事,事后邓某1的朋友蒙某带我们到他公司坐,该公司法人代表罗伟强将他公司的宣传单张给我们看,讲他公司的经营项目及收益,欢迎我们大家入股。罗伟强向我们大家介绍他的万寿某公司的情况,他说公司主���经营沉香木及沉香鸡,有个很大的沉香木场及养鸡场,生意很红火,要扩大经营,叫我们大家集资入股并有分红。罗伟强还带我们到位于高州市长坡水库旁边的沉香木基地及沉香鸡基地,他指着山头的木说,这些是公司承包经营的沉香木基地,后又带我们到位于冷水坑的养鸡场,他对我们说他公司销售的沉香鸡全部是吃沉香果实长大的,作用很多,市场销售价50多元一斤,如果我们交钱入股成为会员,可以30多元一斤购买,并且入股他公司每日还有分红,叫我们入股他公司,每人每股5800元,入股后股东可享受公司利润的50%分红。后来我们与罗伟强签订了《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书》,甲方是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是我江某,还盖有该公司印章,第二天我朋友邓某1代我交了5800元给该公司买了一股股份。2015年5月7日我代我父亲江流斌买了一股,同日帮我妹妹江月梅买了一股。我父亲和我妹妹的股金都是我朋友邓某1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罗伟强账户的,共转了11600元。该公司每人每股大约分红20多元给我们,是直接转账到我农业银行卡的,后来领了一个月左右就没有发了,三人大约共领了2000元。我们问罗伟强,他说他要投资做寺庙,拿不出钱来分红。2015年底我们不见公司打分红给我们,到该公司查看发现公司已经关门而且罗伟强等已失联,才知道上当受骗。5、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5年罗伟强成立了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罗伟强说其公司的业务为养殖沉香鸡、沉香茶、天然牛肉。为了扩大生产经营,罗伟强劝我们入股,为此他还带我及其他参股人员到高州市长坡冷水坑、顿梭石榴基地参观。在冷水坑我们见到挂有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基地的牌匾,到处挂有祝贺成立的条幅,也有过万的沉香树,但只有二、三十只鸡,罗伟强说他们公司的鸡供不应求,所以基地没有多少鸡。我一共投资了三份,每份5800元,分别以我的名义、蓝某蓉、秦某的名义签订的招股协议书。罗伟强承诺公司的利润的50%按股权平均分配给参股人员。大约返还了1000元给我。罗伟强并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经了解,冷水坑、石榴基地都不是他公司经营的项目,现时已经人去楼空。我是银行转账给罗伟强的个人账户,罗伟强没有出具凭证给我,签订有《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股协议书》。6、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我于2015年4月28日认识罗伟强,罗伟强当时也介绍了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做绿色食品沉香鸡、沉香茶、天然牛肉的,罗伟强说想发展公司的规模,想让我们投资入股,每股5800元。罗伟强说其有很多基地,如长坡镇冷水坑沉香鸡基地、顿梭石榴基地、石板镇鸡场,又与高州马贵镇政府签订有开发该镇万寿某协议。罗伟强还说股东享有以下待遇:一是公司利润的50%分红,每股的分红每天有10元到20元的收入到账;二是介绍一个朋友投资有800元广告费收入;三是每个会员又可介绍两个人成为下属会员,等下属会员达到30人后,可带其中20人出去免费旅游,免费旅游的资金由公司出;四是会员可以38元每斤的价格购买沉香鸡,而非会员是50元每斤的价格购买沉香鸡。罗伟强就带我们一行人到高州市长坡镇冷水坑沉香鸡基地参观了一次,然后我、江某、李某2三人都与罗伟强签订了一份《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书》。2015年4月29日,我、江某、李某2就各投入了5800元购买了一股的股份。2015年5月9日,我以黄燕的名义为我自己投入了两股;在2015年5月10日,我以梁亚金的名义为我自己投入了三股,前后我共投入了34800元资金、共投资了6股。开始时,每天都有分红收入,一个多月后,就不再有分红到账了,我们找到罗伟强,罗伟强辩解是把资金投资到高州荷花镇建庙宇了,等到2015年10月左右开发的庙宇有回报才分红给大家。到2015年12月,我们到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查看时,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2015年4月29日,在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罗伟强让我们看过《盘点原生态食品创造旅游养生新景界》、《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从旅游开始,养生新境界》的宣传单。出事后,我们了解过冷水坑沉香基地及顿梭石榴基地都不是罗伟强本人所有,其也没有和高州市马贵镇政府签订万寿某开发协议,没有投资建庙宇,没有种植沉香树、石榴树及养殖沉香鸡,他的沉香鸡都是从农户手上��购再卖给我们的。我所有缴款都是通过现金交到蒙某手中,由蒙某出具收据给我。而蒙某讲,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款都是存入罗伟强的私人账户,没有存入公司的账户。7、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在2015年6月5日,我与朋友梁琼到高州市茂名大道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当时罗伟强向我介绍沉香鸡的养殖项目并说是政府扶持项目,还向我鼓吹说现在的沉香鸡供不应求,又将公司的宣传单张给我看,说只要我入股就每天都有分红。我当时相信他所说的,决定入股,当时罗伟强说是5800元人民币一股,介绍朋友加入还有提成。我在2015年6月5日时入了一股,是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刷卡的,当时开具了收据并签订了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他们还带我到高州市长坡镇冷水坑的一个标有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有限公司沉香基地的地方参观,并说该基地是他们公司的。后来找不到他们后才听说该基地并不是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该公司的法人是罗伟强,彭某2是总经理,陈某2是市场总监。2015年9月中旬,该公司所在地高州市茂名大道235号三楼就锁门,没人上班了,罗伟强、陈某2、彭某2都不接电话。8、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5年6月份,我经朋友林鹭推荐认购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一份股份。罗伟强组织我们去到高州市长坡镇一个鸡场,还向我们宣传可以以每股5800元的价格认购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公司的股份后,每天都可以参加公司的分红。罗伟强当时提供刷卡机,让我通过刷卡支付认购的股金。我当时刷了5800元,认购了一股股份,罗伟强收到钱后,与我签订了一份《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招募股东协议书》。之后我收到罗伟强通过银行转账的分红一百元,之后就再也没有收到分红。我再联系罗伟强,发现已经无法联系他,这时候我们意识到可能被诈骗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罗伟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4年底,高州市马贵镇林业站的李某1带我到马贵万寿某等地参观,他说该地方搞旅游业很有前景,后来,李某1还找来陈某2(真名陈平进),我们三人一起商量搞开发,当时,陈某2提出由我出面成立公司,然后由他负责运作,以后公司赚到钱再分股份。我听信他们的话,所以我在2015年2月到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公司。公司成立后,陈某2先在社会上对外宣传炒作说我很有实力、很有背景、资金很大,然后请人到长坡冷水坑黄某的沉香林(该沉香林不是公司的)参观食饭,在让别人占到一定的小便宜后,陈平进就游说他们参股公司,���后收取每股5800元的入股费。入股费是由彭某2收取,彭某2也是陈平进叫来公司的,所得的款项应该是收到彭某2私人账户,然后再转给陈平进。我基本没有对公司进行管理,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印章等都由陈平进管理,我只是有时按他的要求到场,按他安排好的说辞讲几句话。所收到的入股费应该是陈平进和彭某2两人私分了。公司的宣传单张是陈平进去印回来的,长坡冷水坑的沉香林不是公司的,是陈平进与黄某联系的。另外公司成立没多久陈平进叫来一个叫李章芳(又名陆建位)的男子任公司代董事长。陈平进在公司没有任职,但公司的事务都是由他管理,人员也是他找来的,利用公司招股名义也是由他一手策划,没有经我同意。彭某2任公司总经理也是陈平进的意思,在收取入股费时也是彭某2和李章芳收取。我的私人印章也在陈平进处那里。2、被告人陈平进(曾用名陈某2)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于2015年2月份到同年4月曾在长坡冷水坑黄某的沉香林里帮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养鸡,我只是技术上指导养鸡,鸡苗是彭某2捉去由黄某喂养。该公司平时是老板罗伟强、总经理彭某2、业务经理杨某三人管理。3、同案人彭某3的供述:2015年初,我经陈平进介绍认识了罗伟强。有一天陈平进说现在搞生态旅游和养殖比较好,当时罗伟强表示赞同。后来在陈平进的建议下,我与陈平进、罗伟强三人一起注册成立了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由罗伟强做法人,我做理事。平时我在公司里主要负责开车送来公司投资入股的人到长坡冷水坑黄某的沉香基地参观。陈平进在公司里是一个策划者的角色,所有的事都是他出谋划策的,他负责对外宣称说公司正在进行沉香鸡等养殖项目并且可以入股分红等,等到有人来公司了解情况,陈平进就介绍说沉香鸡的养殖项目如何如何的好,又说很赚钱前景很好,然后又将公司的宣传单张给人看,还带人到长坡冷水坑黄某的沉香基地参观,游说别人入股。罗伟强平时和陈平进一起对投资者讲解沉香鸡养殖项目,还带人到长坡冷水坑黄某的沉香基地参观,也游说别人入股,有时他也收取投资者的股金,和投资者签订股东招募协议。长坡冷水坑沉香基地是陈平进和罗伟强搞的。投资者股金罗伟强收过,也叫蒙某和我收过,我和蒙某收到的钱都交给罗伟强了,用到什么地方我不清楚。(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黄某辨认出罗伟强、陈平进;欧某辨认出陈平进;杨某辨认出罗伟强、彭某2、陈平进;蒙某辨认出罗伟强、彭某2、陈平进;柯某辨认出罗伟��;江某辨认出罗伟强;梁某辨认出罗伟强;邓某1辨认出罗伟强;罗伟强辨认出陈平进;邓某1辨认出罗伟强;宋某辨认出罗伟强、彭某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位于高州市茂名大道235号三楼的高州市万寿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现场的状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的犯罪事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罗伟强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陈平进辩称其只是帮罗伟强打工,没有参与公司的运作,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练科辩护称,陈平进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辩护人罗振健辩护称罗伟强应认定为从犯。经查,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在整个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均有筹划成立公司、对外宣传、游说被害人入股、收取股金等主要犯罪行为,而且在收取被害人股金后并没有投入公司的生产经营,而是抽逃、转移资金,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应认定其收取上述股金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均属主犯,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辩护人罗振健认为罗伟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两辩护人均请求对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平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清。)二、被告人罗伟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清。)三、被告人陈平进、罗伟强应将犯罪所得的款项退还被害人,其中应退还杨杰芳11600元、裴汉玲5800元、吴万芳5800元、余萍11600元、蒙玉萍11600元、柯玉红5800元、李红莲5800元、李春梅5800元、江月颜5800元、江流斌5800元、江月梅5800元、梁洪旖5800元、蓝燕蓉5800元、秦建飞5800元、邓淇文5800元、黄燕11600元、梁亚金17400元、宋云珠5800元、陈进义58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钟 胜人民陪审员 杨 力人民陪审员 邹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国创李思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