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任金荣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法定代表人:屠亚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金荣,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任金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字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金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字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