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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3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2649.96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和案件执行费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见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