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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孟照静与杨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照静,杨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379号原告:孟照静,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马鞍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光,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乐群委铁路公寓楼。负责人:徐国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照静与被告杨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照静撤回对被告杨晓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原告孟照静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