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金静、王延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静,王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静,女,195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被执行人:王延生,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