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士杰与王兆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杰,王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赵世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王兆金,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赵世杰与王兆金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昱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