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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士杰与王兆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杰,王兆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赵世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王兆金,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赵世杰与王兆金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昱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