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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1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史铭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史铭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539号之一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史铭娣,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铭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