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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6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6758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与祁洪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祁洪伟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6758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36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5960115U。主要负责人:陈翔,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菲,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祁洪伟,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与被告祁洪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胡 菊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