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尔桥、林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尔桥,林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朱尔桥,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林娣,女,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林娣名下工商银行退休金账户,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