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2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邹术铬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术铬,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2012号之二申请人:邹术铬,女,生于1965年9月2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刚,男,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住广安市武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邹术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刚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临江街的商业用房抵押给申请人但该房屋已拆除,该房屋的土地已被武胜县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查封,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申请人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但我院对抵押物没有处置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抵押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消除,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曾 华审判员 蒋幺林审判员 龙 岗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