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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苏志勇与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季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勇,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季凡,苏志勇,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季凡,苏志勇,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季凡,苏志勇,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季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541号原告:苏志勇,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450号。法定代表人赵曰芳,总经理。被告:季凡,男,成年,汉族,住乐陵市(国强英伦湾小区售楼中心)。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志勇与被告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季凡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志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季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勇撤回对被告山东国强博源置业有限公司、季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志勇承担。审 判 长  王祁生人民陪审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王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