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迎春、张静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春,张静玉,张浩,刁丙侠,仪征市和园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迎春,男,1985年4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张静玉,女,2007年8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张浩,男,2010年12月17日,汉族,住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刁丙侠,女,1957年12月15日,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仪征市和园运输公司,住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人民路58号,机构代码:9132108158234554456L,法定代表人:余江敏。申请执行人张迎春、张静玉、张浩、刁丙侠与被执行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