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丽根与田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根,田虹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392号原告:杨丽根,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田虹宇,女,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彦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