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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丽根与田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根,田虹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392号原告:杨丽根,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田虹宇,女,199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丽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彦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