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1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明太与王新诚、王正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太,王新诚,王正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359号之一原告:李明太,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新诚,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王正祥,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鲁1202财保13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鲁S×××××号轿车一辆,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S×××××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池洪波、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