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向东、孔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东,孔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黄向东,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孔祥辉,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黄向东与被执行人孔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孔祥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