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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廖文全、东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文全,东至县公安局,吴昭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7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文全,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玉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10032868681。法定代表人:陆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伍伢,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方琨明,该局治安大队教导员。第三人:吴昭宇,女,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吴和平,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芳,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廖文全因公安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文全以已与第三人吴昭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文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文全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50元,由上诉人廖文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桂       群审判员 朱晓琳审判员钱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利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