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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馥余、李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馥余,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馥余,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黄中人,监护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李馥余申请李伟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少民初第3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伟应支付申请人李馥余案款xxx元,承担执行费xxx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馥余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105执1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林 尧审判员 彭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昀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