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140513X7。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2-4层。法定代表人:董文辉,行长。被执行人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81630-4。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80889-2。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第四批冶金机械园1栋1-7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飞。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赵丽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赵飞,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詹刚兰,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张虹,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79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虹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路10号“凯信水韵滨江”3栋2单元21楼4号房屋、赵飞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33号“东方华尔街”3栋1单元5楼1号房屋、赵丽娟、张勇位于江油市城区建新路“龙溪谷”B24(栋)1楼2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执行人张虹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路10号“凯信水韵滨江”3栋2单元21楼4号房屋;赵飞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33号“东方华尔街”3栋1单元5楼1号房屋;赵丽娟、张勇位于江油市城区建新路“龙溪谷”B24(栋)1楼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