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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佳钰与张治强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钰,张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507号之二申请人张佳钰,女,回族,生于2003年1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理人马晓红,女,回族,生于1972年1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张治强,男,回族,生于1975年10月1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申请人张佳钰与被执行人张治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6200.00元,执行费158.00元,以上标的执行8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治强外出无法找到,经对其名下车辆、房产、证券、银行等财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广科牌宁D35**、东风牌宁D295**车辆两辆,本院对以上车辆的户籍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8400.00元,已被冻结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雪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