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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茂淋票据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茂淋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08号罪犯张茂淋,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大学本科,住四川省安岳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14)绍柯刑初字第5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茂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一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楼园珍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徐某、夏某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张茂淋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茂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对罪犯张茂淋准予假释.检察机关和罪犯本人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茂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罚金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茂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茂淋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茂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