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福宏与大石桥市立涛食品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宏,大石桥市立涛食品配送中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615号原告:黄福宏,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大石桥市立涛食品配送中心。经营者:张禄涛,经理。原告黄福宏与被告大石桥市立涛食品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福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黄福宏负担。审 判 长 高文伟代理审判员 林春博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