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玉民贪污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玉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刑再1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玉民,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扶余市陶赖昭镇卫生院院长,住扶余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16日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判决被告孙玉民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刘海平,北京冠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玉民犯贪污罪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扶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并发了书面建议函。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吉0781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决定再审。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吉0781刑再2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间内,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孙玉民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学、龚延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玉民及其辩护人刘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2017年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刑再2号刑事判决和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