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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786号原告: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李磊,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3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原告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磊系江油市星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2年7月2日星顺公司派遣被告到原告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截止2016年8月被告共计在原告处借款138251.5元,除去2015年-2016年被告应报销而未报销的费用18932元外,被告还差121319.5元个人借款未归还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1319.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借款系被告李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为履行职务而产生的,李磊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原告所诉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3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