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刚立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763号原告张刚立,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柳泉花园.本院审理原告张刚立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刚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刚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立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原告张刚立自愿承担。审判员 高世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耀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