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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文薇与张培月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薇,张培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薇,1978年4月15日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张培月,1988年2月2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薇与被执行人张培月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赵文薇与被执行人张培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最后一笔期限为2018年4月25日,金额为17000元),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提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强制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2017年2月4日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7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原源代理审判员  许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