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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审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钟伟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钟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355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曾庆全,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斌、叶伟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钟伟光,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5]XX4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曾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作出(2017)粤1322行审1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钟伟光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5]XX46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今申请执行人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重复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5]XX46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云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