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姚志莲与卢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莲,卢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姚志莲,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卢金燕,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公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志莲与被执行人卢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02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院(2016)鄂1022执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龙中贵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