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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1127号。法定代表人:乔海涛。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津燕审 判 员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