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穆某某,男,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穆某某给付申请人郭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穆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紫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