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新、张艳与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行政协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张艳,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102行初19号原告:赵新。原告:张艳。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勾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张艳诉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新、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张印强审判员 张爱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