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等与焦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焦某甲,焦某乙,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614号原告:孙某某,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原告焦某甲,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斌,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乙,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刘某甲,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刘某乙,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孙某某、焦某甲与被告焦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焦某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焦某甲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焦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焦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英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晓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