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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等与焦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焦某甲,焦某乙,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614号原告:孙某某,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原告焦某甲,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斌,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乙,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刘某甲,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刘某乙,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孙某某、焦某甲与被告焦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焦某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焦某甲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焦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焦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英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晓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