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耿庆林与段超群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庆林,段超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特2号申请人:耿庆林,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段超群,女,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庆林诉被申请人段超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申请人耿庆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段超群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耿庆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