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巧丽、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刘巧丽,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35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才礼,该行负责人。被申请人刘巧丽,女,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石玉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巧丽、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巧丽、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巧丽、郴州锦马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