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货款24.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棉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