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邓龙奉与陶举敏赵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龙奉,陶举敏,赵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194号原告:邓龙奉,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明太(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举敏,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赵本林,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龙奉与被告陶举敏、赵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龙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龙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龙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龙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邓龙奉负担。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