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时年鑫、王仁庆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年鑫,王仁庆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1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年鑫,曾用名许年鑫,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陆县。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仁庆,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鄱阳县。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仁庆、时年鑫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浙0104刑初1284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仁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时年鑫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时年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年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时年鑫、原审被告人王仁庆抢夺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时年鑫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年鑫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刑初12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璐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