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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小泉与梁慧婷、兰容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泉,梁慧婷,兰容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民初991号原告林小泉,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梁慧婷,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兰容州,男,畲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林小泉诉被告梁慧婷、兰容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小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慧婷、兰容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小泉起诉认为,2015年4月10日,被告梁慧婷以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约定月息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月息,双方当天签署《借据》,被告兰容州作为连带清偿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字,原告当天便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白海滨支行转了10万元及支付5万元现金给被告梁慧婷。之后,被告未能依时履行偿还义务。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却以逃赖债,杳无音信。被告的逃债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5万元本金及利息(按银行商业贷款4倍即月息2%计算,计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为108000元,以后利息计至偿还全部借款时止);二、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梁慧婷、兰容州均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林小泉持有注明借款人为被告梁慧婷、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为被告兰容州的《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梁慧婷现借到林小泉人民币现金(大写拾伍万圆整)(小写150000.00元),从借款日起每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偿还清日止。如双方发生任何纠纷;由电白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立此据。借款人:梁慧婷,身份证号码:,借款日期:2015年4月10日,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兰容州,身份证号码:”。上述借据中借款人签名栏“梁慧婷”、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签名栏“兰容州”及两人的身份证号码均为手写字体,梁慧婷、兰容州的签名上的分别加盖有指模。原告另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电白海滨支行出具的转账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其于2015年4月10日通过该行将10万元借款转账给被告梁慧婷。2017年3月15日,原告以向被告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果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小泉主张被告梁慧婷向其借款15万元、被告兰容州为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的事实,原告提供有《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两被告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原告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持有的《借据》内容反映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从借款日起每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没有超出年利率24%,则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兰容州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据中签名,其为被告梁慧婷所负原告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意思表示清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慧婷、兰容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慧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小泉清偿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年利率24%的,则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兰容州对上述第一判项中梁慧婷应向原告林小泉清偿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小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慧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洁梅人民陪审员  郑 尚人民陪审员  廖启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慧玲李梓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