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安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安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54号罪犯刘安松,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鞍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安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31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7年1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辽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8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3月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7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安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安松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安松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安松减去有期徒刑八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