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顺平与被执行人江苏智慧神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平,江苏智慧神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顺平,江苏智慧神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顺平,江苏智慧神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顺平,江苏智慧神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609号申请执行人吴顺平,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江苏智慧神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火路11号动漫大厦A座402室。法定代表人陈春煌,执行董事。吴顺平与江苏智慧神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神灯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做出的宁高劳人仲案(2016)30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申请人智慧神灯公司应于2016年9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吴顺平5620元。因被执行人智慧神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智慧神灯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国土及对外投资信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62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智慧神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春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60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智慧神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春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65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高劳人仲案(2016)30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