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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无锡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民初4504号原告:无锡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东路8-2113、2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0551796779。法定代表人:陈家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5-26、15-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3388832859。法定代表人:陈金钱。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14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861524505。法定代表人:郑茂火。原告无锡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晖公司)与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地无锡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椰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家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地无锡分公司、福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椰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福地无锡分公司立即支付旅游费4007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福地无锡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由福地公司清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初,椰晖公司与福地无锡分公司签订地接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福地无锡分公司为椰晖公司提供B2B在线交易平台,椰晖公司在福地无锡分公司平台上产生的订单视同福地无锡分公司向椰晖公司采购旅游产品,由福地无锡分公司统一收款等。福地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11月向椰晖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椰晖公司旅游费450739元,后向椰晖公司支付5万元。福地无锡分公司系福地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其不能清偿的债务应由福地公司清偿。福地无锡分公司、福地公司均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椰晖公司与福地无锡分公司签订地接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福地无锡分公司为椰晖公司提供B2B在线交易平台,椰晖公司在福地无锡分公司平台上产生的订单视同福地无锡分公司向椰晖公司采购旅游产品,由福地无锡分公司统一收款,结算方式为月结,当月发生的散客业务于次月1日在交易平台生成对账单,椰晖公司登陆平台后查阅,福地无锡分公司授权财务人员凭双方确认的平台生成的对账单并收到与之金额一致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本协议确认的银行账户等。协议到期后,椰晖公司与福地无锡分公司签订2016年供应商续约补充说明,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此补充说明作为协议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福地无锡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2日出具对账单,确认结欠椰晖公司旅游费450739元。后福地无锡分公司支付5万元。另查明,福地无锡分公司系福地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上述事实,有地接供应商合作协议、2016年供应商续约补充说明、对账单、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椰晖公司与福地无锡分公司签订的地接供应商合作协议、2016年供应商续约补充说明,福地无锡分公司确认的对账单均系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福地无锡分公司采购椰晖公司的旅游产品及服务后未按约支付旅游费,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福地无锡分公司系福地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福地公司应对福地无锡分公司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椰晖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福地无锡分公司、福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费4007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7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由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1元、诉前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021元,由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预交,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椰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明代理审判员  芮锦烨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玲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