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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陈国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军,陈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陈国彦,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永军与陈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7日,李永军与陈国彦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同意,于2017年12月12还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余款于2018年4月1日起每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至2018年12月12日结算全部借款本息;2、利息按判决书执行;3、为保障申请人的权利,被执行人陈国彦自愿用旬阳县×××厂名下位于旬阳县的土地(约15亩)作担保,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等其他第三方权利;4、被执行人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约500万元债权,如果能在上述还款期间回款,被执行人同意用此款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5、如被执行人陈国彦未按本和解协议履约,申请人李永军将申请法院恢复(2016)陕01民初1217号判决的强制执行。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永军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