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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爱茂与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茂,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梁爱茂,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限路1号。法定代表人罗庆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爱茂与被执行人湘潭电气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金额为26579.04元,执行费750元。现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在处置之中,我院已去函协调该案,由雨湖区人民法院将申请执行人梁爱茂纳入财产分配范围。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304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刚审 判 员  李映春人民陪审员  陈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